【事项名称】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申请条件】
1.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级税务机关。
2.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3.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
【设定依据】
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45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2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31 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居民身份认定书面申请 |
1份 |
|
2 |
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
1份 |
|
3 |
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
1份 |
|
4 |
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
1份 |
|
5 |
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
1份 |
|
6 |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
1份 |
|
7 |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
1份 |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 )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微信(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规定的资料。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的境内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
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无
【填表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