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申请条件】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并汇算清缴, 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 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 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 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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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 年版)》 |
2份 |
自办理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 非居民企业机构、 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2 号) 规定自 2018 年度或 2019 年度起汇总纳税的, 本报表自办理 2018 年度或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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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年度财务报告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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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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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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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 |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2 份 |
自办理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 非居民企业机构、 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2 号) 规定自 2018 年度或 2019 年度起汇总纳税的, 本报表自办理 2018 年度或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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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适用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
《非居民企业机构、 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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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 |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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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石油公司非居民纳税人 |
《对外合作开采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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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含主要机构、场所和其他机构、 场所) |
《非居民企业机构、 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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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并发生了弃置费的外国企业或负责海上油(气) 田作业的实体 |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况表》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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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 |
工程作业(劳务) 决算(结算) 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
1 份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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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 国籍、 出入境时间、 在华工作时间、 地点、 内容、 报酬标准、 支付方式、 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
1 份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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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或需调整成本对象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专项报告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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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委托境内代理人 履行纳税义务 |
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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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3. 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申报期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
2.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 年版)》及其附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 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 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 并签章。
4.纳税人在经营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前,应先完成全年的季度预缴申报。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 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8.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 应当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9.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 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 年版) 》 启用前,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 年版)》及其附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