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申请条件】
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在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 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3.《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 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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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 年版)》 |
2份 |
自办理 2020 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 非居民企业机构、 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2 号) 的规定自 2019 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办理 2019 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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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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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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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 场所(含主要构、场所和其他机构、场所) |
《非居民企业机构、 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 |
2 份 |
自办理 2020 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 非居民企业机构、 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12 号) 的规定自 2019 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办理 2019 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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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适用核定征收 |
《非居民企业机构、 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 |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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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 |
季度财务报表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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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 |
工程作业(劳务) 决算(结算) 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或 《容缺办理承诺书》 |
1 份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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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 国籍、 出入境时间、 在华工作时间、 地点、内容、 报酬标准、 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或《容缺办理承诺书》 |
1 份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
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或《容缺办理承诺书》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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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 |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1 份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8 号)参照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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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委托境内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 |
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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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6.本事项适用容缺办理。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纳税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书面承诺知晓容缺办理的相关要求,愿意承担容缺办理的相关责任。对符合容缺办理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以书面方式(含电子文本)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及具体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业务。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记录将按规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3. 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 年版)》。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 服务。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 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 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 并签章。
4.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 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凡不能分别核算的, 应从高适用利润率,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纳税人在经营季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 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 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 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8.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 应当向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9.《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 年版) 》 启用前,按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 年版)》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