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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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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申请条件】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设立依据】

1.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56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七条

【办理材料】

1.申请人提出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应报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3

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2.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应报送: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异议申请表》

3

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申请人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4.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6.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1.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由省税务机关受理,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受理申请的省税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省税务机关拒绝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异议申请。省税务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连同省税务机关的意见和依据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本事项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按照税收相关法律,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3.本事项所称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4申请人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异议申请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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