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申请条件】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进行受理、调查、处理和结果反馈。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27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纳税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供以下内容: (1)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2)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 |
1份 |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实名投诉纳税人 |
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 |
1份 |
|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各级政务平台、深圳市税务局网站、12366-4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1)属于下列情形的,即时办结:
①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
②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一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
(2)属于下列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办结:
①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②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服务投诉;
③自然人缴费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投诉;
④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实的服务投诉。
(3)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办结;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4)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同时向转办部门进行说明并向投诉人做好解释。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规办理后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但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符合文明规范言行问题的,可就该问题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
2.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需遵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纳税人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方式提出投诉的,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4.投诉人捏造事实、恶意投诉,或者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的,投诉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无
【填表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