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申请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 |
1份 |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办理流程】
无。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3.纳税人未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无法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