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纳税服务 > 服务指引 > 税务注销 > 居民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居民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申请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纳税人,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前,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

1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无。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3.纳税人未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无法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