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清税注销
【申请条件】
(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具体包括: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1.企业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
2.没有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 号、第44 号、第48 号修改)第五章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清税申报表》(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的纳税人提交)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的纳税人提交) |
1份 |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
1份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
|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
《发票领用簿》 |
1份 |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
|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
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
1份 |
|
|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
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
1份 |
|
|
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的纳税人 |
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
1份 |
|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已办理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应先取消分支机构的汇总认定资格后再办理注销事宜。
6.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1)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不在此时限内。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①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②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2)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 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如有以下未办结事项,请先办结后再申请税务注销。
事项类别 |
序号 |
税务注销前未办结的涉税事项 |
|
1 |
未办结的风险任务 |
2 |
未办结的稽查案件信息 |
|
3 |
未办结防伪税控风险事项 |
|
4 |
未注销税控资格及设备 |
|
5 |
有结存发票 |
|
6 |
未处理违章记录、违法行为 |
|
7 |
未处理房产、土地等登记信息 |
|
8 |
有欠税(含滞纳金)及罚款; |
|
9 |
未缴纳规费基金 |
|
10 |
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非正常注销” |
|
11 |
未完成纳税评估 |
|
12 |
未完成特别纳税调整案件 |
|
13 |
未办结调查巡查任务 |
|
14 |
未办结涉税待办任务 |
|
容缺前置事项 |
15 |
存在多缴 |
16 |
未结报税收票证 |
|
17 |
存在未申报信息 |
|
18 |
未注销本市正常的分支机构 |
|
19 |
未缴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
|
20 |
未注销跨区税源登记 |
3. 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税务注销,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税务注销;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4. 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的,还应办理注销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5.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办理注销的,与纳税人相关联的资格类信息,可不做自动失效或取消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务行政许可、税收优惠资格、税务认定资格等)。
6. 具体容缺条件是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7.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8.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9. 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10. 若纳税人已办结税务注销,在风控任务核查中发现需要补缴税款。市场监管部门未核准注销,可在金三核心征管信息系统恢复开业,补缴完成税款后再重新办理注销,无需纳税人提交注销申请资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清税申报表》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