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水费申报
【申请条件】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用水超计划的单位用户和用水超定额的居民用户,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水费,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以下称代征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设定依据】
1.《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二七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 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第三十条
3.《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完善自来水价格政策的通知》(深发改〔2017〕901号)第二条
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我市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深财资〔2018〕53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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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0613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
2份 |
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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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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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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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后发现申报表错误,需对申报表数据进行作废时提供 |
A06237《申报表作废申请单》 |
1份 |
归档 |
注意事项:
1.代征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代征单位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代征单位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 )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代征单位办理时限
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水费按月申报,申报缴纳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代征单位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代征单位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水费按月申报,申报缴纳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申报表作废申请单》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