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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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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税务机关办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

3.《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4.《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一般纳税人报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1

按实际情况

2

小规模纳税人报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1

按实际情况

3

需要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报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1

按实际情况

4

需要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报送《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

按实际情况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异地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与机构所在地存在差异,无需补缴,也不能申请退抵税费。

4.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免于零申报。

5.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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