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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申报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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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申报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以下称缴费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应缴纳的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第八条

2.《财政部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3〕89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第一条

4.《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第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3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

1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2份

归档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缴费人办理时限

缴费人办理时限: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按月申报,申报缴纳期限为每月15日。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按月申报,申报缴纳期限为每月15日。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3.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申报表作废申请单》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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