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申请条件】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缴费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6年10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4.《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残联发〔2018〕3号)
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职责划转的批复》(深府函〔2020〕95号)
6.《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深残联发〔2020〕7号)
7.《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深残联发〔2020〕11号)
【办理材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2份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6.缴费人可以自行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也可以在各征管区局办税服务大厅自助申报区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人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无需提供纸质资料。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缴费人办理时限
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人每年的申报缴纳时间,按照当年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发布的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确定的时间。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纳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税务机关统一为缴费人提供“税收完税证明”作为缴款凭证。缴费人可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自主打印,也可在办税服务厅前台由工作人员打印。
2、文书表单可在深圳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