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水土保持补偿费申报
【申请条件】
全市范围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缴费人)。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等;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2.《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
3.《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4.《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六条
5.《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的通知》(深水规〔2020〕1号)
6.《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8.《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资〔2020〕30号)
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8号)
【办理材料】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缴费人办理时限
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者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根据水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核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备案回执)或《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自行申报表》,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2.缴费人申报缴费后,税务部门出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作为缴款凭证。缴费人可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自主打印,也可在办税服务厅前台由工作人员打印。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