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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
发布时间:2022-04-29 16:28:4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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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

【申请条件】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以下称缴费人)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我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采用委托代征模式,税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称代征单位)代收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外的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缴纳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费用。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价管字〔2006〕75号)

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统一我市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式的通知》(深发改〔2017〕1063号)

4.《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1号)

5.《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6.《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

7.《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深财资〔2021〕35号)

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8号)

【办理材料】

代征单位:《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代征单位外的缴纳义务人:《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代征单位办理时限
    目前我市垃圾处理费采用委托代征模式,代征单位应按月申报。申报缴款期限为收费自然月结束后60日内。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我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采用委托代征模式。

对于委托代征的,代征单位使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申报缴纳,并由代征单位给被代征人开具缴费凭证。

对于自行申报的,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缴费人申报缴费后,由税务部门提供“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作为缴款凭证。缴费人可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自主打印,也可在办税服务厅前台由工作人员打印。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代征单位:《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缴费人:《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表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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