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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报
发布时间:2022-04-28 16:20:2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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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报

【申请条件】

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或改、扩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缴费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

2.《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4.《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6.《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资〔2020〕30号)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8号)

8.《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发改〔2021〕164号)

【办理材料】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缴费人办理时限:

按次申报,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意见》规定的期限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依据人防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意见》,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2.缴费人申报缴费后,税务部门为缴费人出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作为缴款凭证。缴费人可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自主打印,也可在办税服务厅前台由工作人员打印。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表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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