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土地闲置费申报
【申请条件】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设定依据】
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3.《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深规土〔2013〕22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
6.《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深财资〔2021〕35号)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8号)
【办理材料】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办理地点】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缴费人办理时限
按次申报,缴费人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2.缴费人申报缴费后,税务部门出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作为缴款凭证。缴费人可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自主打印,也可在办税服务厅前台由工作人员打印。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