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申报享受非税收入减免
【申请条件】
符合申报享受非税收入减免条件的缴费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设定依据】
1.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和第四条。
(4)《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9〕6号)第一条和第二条。
(5)《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深财法〔2019〕3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和第二条。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和第二条。
(8)《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三条。
(9)《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收费基金减免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深财资〔2016〕3号)第一条。
(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第四条。
2.文化事业建设费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
(3)《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一条。
(4)《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8号)第一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
3.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1)《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4.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1)《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5.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1)《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办理材料】
1.教育费附加减免
无
2.地方教育附加减免
无
3.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
无
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减免
无
5.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减免
无
6.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减免
无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缴费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 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减免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办理时限改为办理时间)
1.缴费人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文书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符合优惠条件的缴费人,在优惠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4.享受优惠的缴费人,优惠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缴费;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缴费义务;未依法缴费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6.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无
【填表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