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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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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自主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2.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3.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无需提供办理资料。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申报目前仅支持大厅申报。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深税:是()否(√)

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是(√)否( )(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深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6.单位缴费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缴费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缴费人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缴纳,具体申报缴纳方式以政策规定为准。

7.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8.自2023年5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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