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自主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2.自主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3.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无需提供办理资料。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申报目前仅支持大厅申报。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深税:是( )否(√)
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是(√)否( )(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深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6.单位缴费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缴费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缴费人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缴纳,具体申报缴纳方式以政策规定为准。
7.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8.自2023年5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