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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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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人,以及代办单位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代办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2.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 8 号)

3.《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 号)

【办理材料】

1.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城乡居民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个人)》

2份

2.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乡居民:

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无需提供办理资料。

3.集中代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学校等代办人员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汇总申报)》

2份

2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明细申报)》

2份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上门办理社保费相关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目前仅支持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深税:是()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缴费、代办人员注意事项】

1.缴费人、代办人员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代办人员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代办人员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缴费人在深圳市人民政府设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中自主选择档次缴费。缴费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发生变化的,需提前进行缴费档次变更。

6.缴费人可签订社会保险费两两协议,到期自动划扣应缴费款,无需再行申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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