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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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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1.自主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灵活就业人员)》

2份

2.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无需提供办理资料。

3.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支付宝“深圳市税务局”生活号:是()否()

微信“深圳税务”公众号:是()否()

@深税:是()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缴费人签订社会保险费两两协议,到期自动划扣应缴费款,无需再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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