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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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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无需提供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

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

【办理机构】

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

【办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需签订社会保险费两两协议,到期自动划扣应缴费款,无需自行申报缴费。
    2.缴费人需先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参保登记,由社保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至税务机关完成扣费。
    3.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填表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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