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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4-04-03 10: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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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车辆购置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份

2

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1份

3

 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复印件

1份

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

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能够调取发票电子信息

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

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

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3 号)要求

的,纳税人可以不再提供。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容缺办理承诺书》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也可自主选择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进行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其他情形)

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1份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办理材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开具日期。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8.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5)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9.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10.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11.车辆购置税纳税地点: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2.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13.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也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14.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

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以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①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②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③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④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⑤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同城通办(罗湖区局蜜园办税服务厅、福田区局八卦岭办税服务厅、南山区局办税服务厅、盐田区局办税服务厅、宝安区局(西乡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新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福永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福海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沙井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新桥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松岗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燕罗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石岩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龙岗区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布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横岗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平湖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龙华区局(大浪办税服务厅)、坪山新区局办税服务厅、光明区局第一税务所招商智慧城办税服务厅大鹏新区局办税服务厅和深汕区局办税服务厅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免税条件消失的,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重新申报纳税。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文书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6.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5)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7.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8.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9.车辆购置税纳税地点: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0.2019 6 1 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11.2019 7 1 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也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12.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

应税车辆存在多条发票电子信息或者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纳税人应当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车合同及其他能够反映真实交易的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按照购置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申报纳税。

发票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内容不一致、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已经作废或者开具了红字发票的,纳税人应换取合规的发票后申报纳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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