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纳税服务 > 服务指引 > 申报纳税 > 车船税申报
船舶车船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事项名称】

船舶车船税申报

【申请条件】

应税船舶未被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税源明细表》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船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对船舶进行申报的纳税人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

2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对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车船的主附表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信息,仅提供相关证件,由税务机关按上次申报信息生成申报表后,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即可。对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税务机关可将第三方信息导入纳税申报系统,直接生成申报表由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

5.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