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附加税(费)申报
【申请条件】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
3.《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 号)第二条
4.《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
号)第一条
【办理资料】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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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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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预缴申报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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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人申报 |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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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对应的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并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异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与机构所在地存在差异,无需补缴,也不能申请退抵税费。
5.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6.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附加税费申报表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进行整合申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
4.《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