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申请条件】
税款所属期2016年10月1日起,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执行,一律报送季报和年报。
实行不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依照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并分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告,税务机关及时进行数据采集。
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包括: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制度)、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个体工商户)。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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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资产负债表》 |
1份 |
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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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利润表》 |
1份 |
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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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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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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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
《现金流量表》 |
1份 |
归档 |
|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1份 |
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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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
1份 |
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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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财务会计报表季报需按季报送,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财务会计报表年报需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注:纳税人如需要进一步修改和作废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在网站再报送一次正确的报表即可。
【办理结果】
无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之前,应进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备案。
4.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必须依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符合条件的可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5.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6.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7.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无
【填表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