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申请条件】
定期定额户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情形:定期定额户不适用简易申报、未达起征点双定户达到起征点后申报、定期定额户超定额申报。
定期定额户发生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等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相关事宜。
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修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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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条件 |
报送资料 |
数量 |
备注 |
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定期定额户)以外的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的情形 |
A06515《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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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 |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或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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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根据是否应补税额,税务机关完成税款征收,反馈完税(缴费)凭证。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定期定额户出现不适用简易申报、因未签署三方协议不能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失败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未达起征点双定户达到起征点后申报、超定额申报等情形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4.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5.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6.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7.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