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缴纳义务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其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 第一条
2.《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第二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第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
2份 |
|
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 )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地点、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相同。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4.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5.自2019 年7 月1 日至2024 年12 月31 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费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6.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