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除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外,就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相关应纳税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A0613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份 归档 2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 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1份 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1份
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证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申报表作废申请单》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