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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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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除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外,就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相关应纳税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A0613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份

归档

2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

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1

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1


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证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申报表作废申请单》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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