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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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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申请条件】

个人所得税以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

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次月 15 日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2份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1份

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申报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资料

1份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1份

查验后退回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1份



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 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注: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申报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扣缴端WEB端APP端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注:股权转让扣缴申报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主管税务机关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扣缴义务人办理时限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次月15 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申报。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受理结果。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5.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的、以股权抵偿债务或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6.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7.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8.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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