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填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A06134《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
2份 |
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代收代缴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5.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6. 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7.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