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申请条件】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由创投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填报《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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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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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 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扣缴义务人办理时限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的,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 月31 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受理结果。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规定完成备案的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6.对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并已完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的,在次年3 月31 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
7.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满3 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 年的次年1 月31 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9.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