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申请条件】
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
2份 |
|
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 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扣缴义务人办理时限
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后,应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 日内,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受理结果。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6.储蓄存款在2008 年10 月9 日后(含10 月9 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