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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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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申请条件】

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

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 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扣缴义务人办理时限

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后,应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 日内,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受理结果。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6.储蓄存款在2008 10 9 日后(10 9 )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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