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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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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房产税申报

【申请条件】

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份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份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从价计征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屋产权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5.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

税税源信息报告”。

6.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

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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