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耕地占用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
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
2 |
《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 |
2份 |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 |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或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
1份 |
|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 |
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1份 |
|
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 |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
2 份 |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
2.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实际占地之日起30日内。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补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之日,改变用途之日分两种情况:一是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收到批准文件的日期为补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耕地占用税补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5.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6.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7.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8.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9.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
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