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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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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申请条件】

非居民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境内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相关申报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2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 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1)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 30 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 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 30 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4)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 30 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受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 天的个人。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 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 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3.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形包括:

1)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2)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3)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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