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申请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 15 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扣缴义务人但未扣缴税款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就其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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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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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个人身份证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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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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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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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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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 |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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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 |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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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资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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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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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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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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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 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注: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扣缴端( );WEB端(√);APP端( )
注:当前仅股权转让纳税申报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理。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注: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主管税务机关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1)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2)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受理通过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受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3.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4.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
5.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的、以股权抵偿债务或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6.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7.当纳税人既存有优惠减免,又存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时,纳税人可以选择优惠度最高的享受减免进行申报。
8.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