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
【申请条件】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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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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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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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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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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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 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扣缴端( );WEB端(√);APP端( )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 月31 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及其他相关资料,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受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5. 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6.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7.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8. 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