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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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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 月31 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无综合所得,且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1份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相关扣除资料

1份

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明细表》

1份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 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扣缴端WEB端APP端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 月31 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受理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6. 汇算清缴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7.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 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8. 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9. 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10. 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11.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明细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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