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 15 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2份 |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建筑企业总机构 |
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
1份 |
留存备查资料,申报时无需报送。 |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 |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
1份 |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 |
|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 |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1份 |
|
|
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1份 |
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 |
注意事项:
1.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所有资料留存备报。
2.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4.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6.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7.留存备查资料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改由纳税人完整保存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3.网上办理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申报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的自终了之日起15日内进行纳税申报,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必须连续进行,中间缺漏的属期要先补充完整,才能继续申报。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按各省规定执行。
8.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9.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