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申请条件】
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6.《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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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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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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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还应报送 |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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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所有资料留存备报;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同时按条件报送《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3.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5.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7.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已享受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5.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