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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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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

【申请条件】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1

2

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1

3

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1

4

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1

5

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1

6

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1

7

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1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内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受理回执》。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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