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申请条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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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申请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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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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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1份 |
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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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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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 |
代理委托书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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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1份 |
查验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的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5.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申请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