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申报错误更正
【申请条件】
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完成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错误更正时(除个人所得税)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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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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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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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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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报表数据进行作废 |
《申报表作废申请单》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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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
2.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 )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无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作废申报表只能在对应申报当期的申报期限之内,且未开具完税凭证或划缴税款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能作废申报表,只能对已申报的申报表进行更正处理。
3. 企业所得税申报错误更正:
(1)同一年度内,如未完成年度申报,可以更正当前已申报的最后一个属期的预缴申报;如已完成年度申报,则不允许更正预缴申报。
(2)更正申报如涉及数据结转问题的,应对结转数据涉及的相关年度的年度申报一并进行更正。
4.个人所得税允许增量更正和部分更正:
(1)如纳税人已完成年度申报,原则上不允许扣缴义务人更正预缴申报;对扣缴义务人确需更正预扣预缴申报、且与纳税人年度申报数据不一致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一并更正申报。
(2)年度综合所得申报中有上年度的结转时,如更正上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申报,应提醒纳税人一并更正本年年度综合所得申报;
(3)同一扣缴义务人连续性综合所得已有下期预缴申报的,可采用部分、增量更正方式进行更正,更正时需采集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的原因等信息,如年中更正预缴的,也需连带更正后期的预缴申报,并作相应更正的提示信息,对未进行后期更正的,不允许进行正常预缴申报,对更正涉及的纳税人,在更正完成后通知相应的纳税人更正的情况;
(4)限售股已进行清算时,不能更正该人的限售股的扣缴申报。
5.社保费申报错误需要更正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作废原申报表,重新申报。针对企业申报后的是否已开票或入库的不同情况,能否作废的规定如下:
(1)当月已申报未开票未入库的,可以作废申报;
(2)当月已申报已开票未入库的,应当作废已开票信息,再进行作废申报;
(3)当月已申报已开票已入库的,不可以作废申报,可以补充申报。
6.申报错误更正后,如涉及补缴税款,税务机关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
《申报表作废申请单》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