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申请条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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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表》 |
1份 |
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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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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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
1份 |
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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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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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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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报送 |
代理委托书 |
1份 |
归档 |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微信(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内办结;1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1.税务机关予以受理,税务机关反馈《受理回执》;
2.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要求纳税人重新填报。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和企业所得税的核定调整,不属于本项业务受理范围。
2.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受理回执,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受理回执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