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
【申请条件】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设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第三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纳税人发生商业健康报下税前扣除情况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1份 纳税人发生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 A0684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1份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核定定额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3.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
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4.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5.定期定额户如未能全面提供或提供的主要成本费用支出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地域纳税人的最低成本费用标准进行核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审批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