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主要包括: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3.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4.自2018 年7 月27 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5.自2019 年4 月1 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是指 2019 年 3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下同)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级;(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6.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7.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和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事项,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事项,10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5.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6.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购进使用期限超过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购进该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7.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8.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9.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10.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11.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12.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对于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 亿元以下(不含 1 亿元)。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13.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14.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15.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退(抵)税申请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