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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缴欠税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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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抵缴欠税

【申请条件】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当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既有多缴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及《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明细表》通知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完税凭证。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①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②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③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④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⑤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

3.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下列各项欠缴税金:①欠税;②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③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

4.税务机关征退的教育费附加、社会保险费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填表说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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