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抵缴欠税
【申请条件】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当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既有多缴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办理材料】
无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填开《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及《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明细表》通知纳税人,并根据实际抵扣金额开具完税凭证。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可以抵扣的应退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征收并已经确认应退的下列各项税金:①减免(包括“先征后退”)应退税款;②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③误收应退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简称罚没款,以下同);④其他应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⑤误收和其他应退税款的应退利息。
3.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下列各项欠缴税金:①欠税;②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③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
4.税务机关征退的教育费附加、社会保险费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无
【填表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