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申请条件】
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的,可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已缴纳的消费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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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 |
3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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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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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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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企业初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口消费税退税的,如前期已向海关申请办理过退税事项 |
上月进口地海关受理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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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 |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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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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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复印件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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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复印件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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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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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复印件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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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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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1 份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20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使用企业申请退税的国内采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成品油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应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未取得或发票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的,不予退税。
5.使用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或取消使用企业的退(免)税资格:
(1)注销税务登记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2)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结果与使用企业申报的备案资料不一致的,暂停或取消退(免)资格。
(3)使用企业不再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不再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经申请取消退(免)税资格。
(4)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存在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5)办理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30日内仍未改正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6)未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和《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7)不接受税务机关的产品抽检,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检测报告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6.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