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误收多缴退抵税
【申请条件】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 “法院判决书多缴税费” 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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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退(抵)税申请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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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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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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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情况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1份 |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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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相关 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 完税证明 |
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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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对于税务信息系统可以查询的完税(缴款)凭证信息,不需纳税人提供。
6.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
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包括: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增值税红字发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7.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8.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9.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10.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退(抵)税申请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