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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1-08-02 18:0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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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

【申请条件】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应办理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土地增值税税税源明细表)申报类型(4)

2

2

转让合同、评估报告复印件

1

3

其他与整体转让在建工程有关的资料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1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土地增值税税税源明细表)申报类型(4)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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