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
【申请条件】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应办理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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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土地增值税税税源明细表)申报类型(4)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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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转让合同、评估报告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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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与整体转让在建工程有关的资料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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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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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
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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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土地增值税税税源明细表)申报类型(4)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