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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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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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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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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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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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2.从 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 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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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3.从 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 征收方式清算适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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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4.纳 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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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报送,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视情况报送 |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 竣工决算报表复印件、银行贷款 利息结算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原件及复 印件、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 房地产销售明细表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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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行相关成本费用扣除的纳税人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 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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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 |
记账凭证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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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 |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 报附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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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 情况制定 |
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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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 )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1.纳税人办理时限
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手续。
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手续。
2.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在项目清算受理之日起90日内对纳税人土增税申报情况完成清算审核。如清算审核在90日内完成确有困难的,经区税务局批准,可延期90日。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起始时间为最后一张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经主管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问题,认为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4.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9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 90 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7.对经审核需要补缴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通过申报错误更正环节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对需要退还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更正申报后办理多缴税款的退还。
8.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
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9.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0.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4.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