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申报
【申请条件】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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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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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动产权属资料、房产买卖合同、房地 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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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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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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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6.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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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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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 的纳税人 |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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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要求报送电子版资料。
3.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办理地点】
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是( )否(√)
2.自助办税终端:是( )否(√ )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 √ )否()电子税务局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 )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或产权登记中心
注:企业纳税人之间转让存量非住宅(采用评估价格进行扣除或者采用核定征收等情形的,需要纳税人到房屋坐落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增值税)以及个人转让存量非住宅由市产权登记中心代征土地增值税。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企业纳税人之间转让存量非住宅以及个人转让非住宅由市产权登记中心代征土地增值税。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6.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7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9.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0.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11.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13.企业纳税人之间转让存量非住宅以及个人转让非住宅由市产权登记中心代征土地增值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6.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7.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填表说明】
见相关文书表单中列示的填报说明